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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审批、服务、执法等职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丢弃杂物、种植蔬菜和清洗保洁工具。”
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尚不足以危及城市排水管网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丢弃杂物和种植蔬菜的,由河道、渠道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清洗保洁工具的,由河道、渠道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8日在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任张万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关于《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背景
《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2月1日施行,2023年9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条例》的修改实施,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了较好的规范、引领和督促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以及近年来机构改革不断深化,《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依据不一致。同时,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省委清理地方性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依法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
二、修改原则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原则。本次《条例》修改主要修改违反上位法相关规定的条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是保持立法稳定原则。2023年《条例》进行了一次修改,本次修改距2023年修改仅隔2年,从维护法规规范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本次没有进行大幅度修改。
三是坚持立法民主原则。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市直单位、县(市区)等多方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的民主性。
三、修改过程
6月,市城管委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修改工作。7月初,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逐条对《条例》进行梳理,形成《条例》修正草案讨论稿。7月8日,组织召开全市城管系统立法调研座谈会,对《条例》修正草案讨论稿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初稿。7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城管委召开研讨论证会,对《条例》修正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8月上旬,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8月20日,提请市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条例》修正草案。8月2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正草案。
四、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拟修改条文6处,其中总则部分修改2处,修改罚则2处,增设禁止性条款1处,对应新设罚则1处。
(一)总则部分修改2处
1.结合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条例》第一条中增加“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内容。
2.结合中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在《条例》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中增加“依法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审批、服务、执法等职权”。
(二)修改处罚规定2条
3.《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违规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的,责令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上位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上限不一致,因此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处罚上限。
4.《条例》第六十条向城市排水管网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不一致,修改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降低了对个人处罚标准,提高了对单位处罚标准。
(三)增设禁止性规定1处
5.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中,做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清洗保洁工具”的规定。
(四)新设处罚规定1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罚则中增加相应条款:“清洗保洁工具的,由河道、渠道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说明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