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解读
时间:2025-12-24 11:39:07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5年10月24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1月27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推动决定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经清理发现,《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个别条款内容已不适应今年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现阶段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个别条款内容与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为落实改革精神,维护法治统一,对其修改十分必要。

  问:修改的过程是什么?

  答:根据条例修改工作安排,市城管委起草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并于8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5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陈俊峰高度重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组织立法工作专班对修改思路、审议次数、重点条款设置等内容开展研究讨论。随后,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开展立法中评估。10月1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审定,并根据市委意见不断修改完善。10月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该决定草案。

  问: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对与改革决策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根据《荆门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删除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职责内容;根据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增加乡镇(街道)依法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服务、执法等事项内容;根据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部门扩大至市县两级;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要求,删除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奖惩相关内容。二是对与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对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城市道路范围设置道闸、路桩等设施,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及对应的第五十九条罚则内容作出修改,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及对应的第六十七条罚则内容作出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向城市排水管网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行为的罚则内容作出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在城市公园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晾晒物品、堆放杂物的罚则内容作出修改,与《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条例第七十三条关于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或者进入禁止区域的罚则内容作出修改,与《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三是进一步完善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条款内容。删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得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场所和设施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将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对违停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罚款数额由200元降为100元,减轻处罚力度,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问:为保证决定的顺利实施,当前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决定施行后,各有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修改后的法规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对决定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市司法局和市城管委要对照决定内容,抓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决定内容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决定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有效地跟踪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